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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2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270號 原   告 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莉盈 訴訟代理人 施俞宏       許錦銘 被   告 三普復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清輝 訴訟代理人 林俊旭 複代 理 人 謝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104年3月間簽訂管理維護服務契約( 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由原告提供三普復興大廈建築物附屬 設施設備之檢查及維修服務,系爭契約服務期間自104年4月 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。原告於系爭契約期滿前1個半月提 出新年度的報價及合約,並多次催促被告用印續約均無下文 ,料,原告於系爭契約到期日前一天即105年4月29日才接 獲被告函告知到期不再續約。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 當於1個月服務費新臺幣(下同)14,000元之違約金等語。 對被告之答辯陳述:原告於105年3月16日已將新年度合約送 達被告;被告於105年3月22日召開管委會會議,已於該會議 中決議到期不再與原告續約,此事實為被告所明知,被告已 無續約意願,卻不依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4條第2款提前於契 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原告不再續約,違反誠信原則; 被告於105年3月22日召開管委會會議時,許錦銘雖有到場開 會,但決議時許錦銘並不在場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14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於105年2月起曾請總幹事通知原告將機電保 養合約書送至被告處審核,以便談續約一事,但直到105年4 月28日總幹事才收到原告送來之合約書,被告於同年4月 30日以書面通知原告不續約。否認原告有於105年3月16日送 達新合約。被告雖未於契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原告不 續約,但原告於105年3月22日有派許錦銘參與管委會會議, 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不與原告續約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 ㈠駁回原告之訴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。 三、查兩造於104年3月間簽訂系爭管理維護服務契約,約定服務 期間自104年4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,共計13個月,由 原告提供被告位於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號三普復興大 廈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維修服務,被告則應按月給 付原告服務費14,000元;系爭契約第4條第2款約定「本契約 期滿一個月前,甲乙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,本 契約繼續有效,自動延長一年,後亦同。」之事實,業據 原告提出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契約為證(見本院卷第 31至33頁)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信為真實。 四、本件原告以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2款之約定,提前於契 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原告不再續約為由,請求被告給 付違約金14,000元云云,但被告否認應支付原告違約金,並 以上揭情詞置辯。而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 ,應支付違約金。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 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當時期或 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 請求履行債務外,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。民法第250條定有明文。 查,遍觀系爭契約全文,並無任何違約金之約定,堪認兩 造間並無違約金之約定,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,000 元,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五、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4,0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並所提證 據,經審酌後,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,不再一一論述, 附此敘明。 七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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