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 原   告 詮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義 訴訟代理人 黃振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萬6,858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