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小字第236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萬6,856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