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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500號 原   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 被   告 蔡佳恩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 所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、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設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9 樓,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在卷為憑,認上址為其住 所,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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