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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6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6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玟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萬1,4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上訴人於105年11月11日繳 之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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