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小字第267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玟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萬1,40 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上訴人於105年11月11日繳
之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00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
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