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690號
原 告 威晶影像工作室
法定
代理人 蔡俊偉
被 告 美麗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春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,被告
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管轄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第24條之
合意管轄,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,依其
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
他
造於為
本案之
言詞辯論前,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但
兩
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;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
,不得聲明不服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、第3 項定有明
文。是
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移轉管轄之一造當事人,除需
非
為法人或商人外,並須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,始得依
上揭
規定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
經查,被告於民國105 年8月5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將
本件移轉
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。然本件依兩造間影片製作
承
攬合約書第6 條,
乃約定以本院為
合意管轄法院,且被告為
法人,於締約時如認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條款有顯失公平之
處,
尚非無與
對造磋商變更合意管轄法院之餘地,準此,影
片製作承攬合約書之條款既為兩造所約定,兩造自應受
上開
合意管轄約定條款之
拘束,揆諸
首揭法條,被告提出本件移
轉管轄之聲請,與法未合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