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
原 告 駿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春國
訴訟代理人 游騰俊
上列原告與
被告范長春、宏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
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