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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6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 原   告 駿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國 訴訟代理人 游騰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長春、宏碁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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