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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29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 原   告 李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(陳正雄)間返還訂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。另本件被告是否為吉瑞 福旅行社有限公司、陳正雄等二人?如是,應補正被告吉瑞福旅 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查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需完整);另應查報被告陳 正雄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需完整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 ,逾期不補繳或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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