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63號
原 告 李建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吉瑞福旅行社有限公司(陳正雄)間返還訂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2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。另本件被告是否為吉瑞
福旅行社有限公司、陳正雄等二人?如是,應補正被告吉瑞福旅
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,並查報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需完整);另應查報被告陳
正雄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需完整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及補正
,逾期不補繳或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