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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王傳富 反訴被告  洪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反訴駁回。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,此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259條規定自明。 二、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原告公司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反訴原告雖另以原告公司 之負責人「洪禎杰」為反訴被告提起反訴,惟反訴被告並非 本訴原告,且反訴原告係主張洪禎杰與原告公司應負連帶責 任,此亦不符「就訴訟標的有何合一確定之必要」,核與提 起反訴之要件未符,不應准許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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