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6號
反訴原告
即
被 告 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一泓
訴訟代理人 王傳富
反訴被告 洪禎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被告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反訴
駁回。
反訴
訴訟費用由
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被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
及就
訴訟標的必須
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,此
觀諸民事訴訟
法第259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本訴原告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原告公司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反訴原告雖另以原告公司
之負責人「洪禎杰」為反訴被告提起反訴,
惟反訴被告並
非
本訴原告,且反訴原告係主張洪禎杰與原告公司應負連帶責
任,此亦不符「就訴訟標的有何合一確定之必要」,
核與提
起反訴之要件未符,不應准許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