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216號
原 告 康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鐵肩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呈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4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
向本院補繳
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