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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2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216號 原   告 康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鐵肩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4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 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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