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小字第32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李汪晶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32項、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
日內,
按本件上訴利益為1 萬2,800 元,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
定,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 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