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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22號 上  訴  人 即  被  告 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汪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項、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,按本件上訴利益為1 萬2,800 元,依同法第77條之16之規 定,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 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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