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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299號 原  告 何美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鈺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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