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
原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渝
被 告 沛驊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
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
王堉苓
受告知人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偉添
訴訟代理人 李潔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
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請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前補正受貨人已持空運提單
正本
提貨之相關資料。
三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