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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4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434號 原   告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被  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      王堉苓 受告知人 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添 訴訟代理人 李潔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請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前補正受貨人已持空運提單正本 提貨之相關資料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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