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原告與
被告慶城交通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
萬0,189_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