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小字第3604號
原 告 愛鎂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麗
訴訟代理人 羅尹辰
被 告 林俊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;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嘉義市西區,有被告個人
戶籍謄本
在卷
可稽,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則依
首揭規
定,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,而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
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