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36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3604號 原   告 愛鎂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訴訟代理人 羅尹辰 被   告 林俊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市西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,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則依首揭規 定,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,而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 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