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4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496號 原   告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訴訟代理人 宋振平 被   告 安康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雄 訴訟代理人 林鳳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28日駕駛車號000-00號車, 行經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與忠義路3 段處,撞擊原告所有 之車號00-0000 號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車身受 損,且被告碰撞系爭車輛後立刻逃逸。原告已支出必要修復 費用新臺幣(下同)5 萬2012元,且原告因系爭車輛修復期 間7 日代步費支出計6300元,故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 復費用、修車期間代步費用及精神損失2 萬元等語。並聲明 :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83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無提出證據證明本件車禍為被告所致,且當 時系爭車輛駕駛闖紅燈,將行車紀錄器影像送鑑定即可得知 肇事責任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經查: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; 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)。原告主張被告應對系爭車輛 之損害負責,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故意或過失碰撞系爭 車輛。 ㈡原告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、調解通知書及車損照片,主張被告駕駛行經 交流道外線靠近路肩,右轉彎時過於靠近系爭車輛而發生碰 撞,致系爭車輛受損云云。惟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,記載雙方對於肇事經過說法不一,經審核無法釐清肇事 因素等情(本院卷第53頁)。復觀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、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談話紀錄表等資料, 其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,載明車號000-00號車駕駛稱無發生 車禍,系爭車輛駕駛稱停止狀態遭車號000-00號車擦撞,當 事人均願意自行處理息事等情(本院卷第16、19頁)。綜觀 原告所提出之證據,僅能證明被告所有車號000-00號車確實 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,然不足以證明車號000-00號車駕駛為 故意或過失而碰撞系爭車輛。 四、從而,原告提出之證據,尚未足證被告具故意或過失碰撞系 爭車輛之情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、修 車期間代步費用及精神損失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,爰不一一贅論,併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計 算 書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