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小聲字第24號
聲 請 人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明光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亞米數位創意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
等事件(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
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本院一0五年度北小字第二0四三號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
月十一日
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
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
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
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
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,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
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茲因
閱卷後發現民國105 年10月11日之
筆錄之記載與當日言詞出入,
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日言詞辯論
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,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
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促應注意遵守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