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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民國104 年8 月7 日修正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 年度北小聲字第9 號之法庭錄 音光碟,依其聲請狀之內容,僅記載:「聲請人身份:當事 人、聲請複製之電子卷證範圍:本審電子卷證、聲請交付方 式:郵寄」,並未具體敘明理由,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 並不相符,是其聲請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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