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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被   告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 下: 主 文 原裁定關於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7000元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400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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