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藝丞
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
上列被告即
反訴原告與原告即
反訴被告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
下:
主 文
原裁定關於「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7000元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40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