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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璞邸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瑤 訴訟代理人 丁琪展      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      方興中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磐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藝丞 訴訟代理人 盧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元由原告 負擔。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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