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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  告 中華集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烝 被  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壹拾柒萬陸仟肆佰零陸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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