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
原 告 中華集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維烝
被 告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壹拾柒萬陸仟肆佰零陸元,應繳
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拾
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