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
原 告 亦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雯玲
訴訟代理人 吳璜
陳彥嘉
律師
郭峻誠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
件,原告原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肆拾玖萬
伍仟柒佰零貳元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並繳納
裁判費伍仟肆佰
元。
惟查,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:(一)被告應給付原
告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貳元,暨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應給付原
告肆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之延遲賠償金。則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經核定為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及
嗣後補繳伍佰伍拾元外,尚應補繳肆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
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