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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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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   告 亦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玲 訴訟代理人 吳璜       陳彥嘉律師       郭峻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,原告原起訴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肆拾玖萬 伍仟柒佰零貳元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原告並繳納裁判費伍仟肆佰 元。惟查,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:(一)被告應給付原 告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貳元,暨自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應給付原 告肆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之延遲賠償金。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肆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及 嗣後補繳伍佰伍拾元外,尚應補繳肆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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