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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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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   告 亦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雯玲 訴訟代理人 吳 璜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  告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弘瑩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複 代理 人 孟士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;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 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 2 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 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、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訴訟,然前經原告以民事追加起訴暨調查證據聲 請狀,變更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 545,702 元,及自103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,213,467 元,並經本 院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,759,169 元,並經被告於本院 106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,兩造顯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,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 訴訟事件。 三、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裕涵續行準備程序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第2 項但書、第3 項調查證據,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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