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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66號 原   告 大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豪 被  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肆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肆仟柒佰 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肆 仟貳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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