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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原   告 欣琦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琦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碩勝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碩勝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31萬6,785 元,應繳裁判費3,42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9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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