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
原 告 欣琦翊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真琦
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
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碩勝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碩勝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1萬6,785 元,應繳
裁判費3,420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9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
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
書 記 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