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8號
原 告 玉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芳蘭
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
律師
被 告 許鎔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,有
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,依民
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原告主張被告簽約施作之工程地點與住處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號1樓,亦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。
兩造間既無
合
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。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