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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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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8號 原   告 玉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蘭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  告 許鎔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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北投區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 原告主張被告簽約施作之工程地點與住處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號1樓,亦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。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。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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