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
原 告 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
原告原
聲請調解,經本院以105年度北司建簡調字第82號調解不
成立後,原告於法定
期間內向本院起訴,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
訴,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
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。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
肆仟陸佰參拾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
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