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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原   告 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 原告原聲請調解,經本院以105年度北司建簡調字第82號調解不 成立後,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,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 訴,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。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陸佰參拾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 ,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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