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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 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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