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
上 訴 人 新璨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雨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正祥即潔優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
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
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