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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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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建簡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原   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宸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4,655元, 應繳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3,1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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