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
原 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宸芳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
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4,655元,
應繳
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3,1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