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
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一
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
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海連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美金1萬2,065.04元,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
出牌告匯率(1:31.707)計算,折合新臺幣38萬2,546元(元以
下4捨5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19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