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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原  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美金1萬2,065.04元,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 出牌告匯率(1:31.707)計算,折合新臺幣38萬2,546元(元以 下4捨5入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19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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