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
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一
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
律師
被 告 海連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秋霞
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夏菁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
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