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一 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 萬2,065.04元, 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(1:31.707)計算,折合新臺幣(下同)38萬2,546元( 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28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 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