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致一
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海連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
萬2,065.04元, 依起訴時即105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
告匯率(1:31.707)計算,折合新臺幣(下同)38萬2,546元(
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28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 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