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吳鳳涼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宇網際網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聯維有
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,760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
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