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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消小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收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吳鳳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宇網際網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聯維有 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,76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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