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
原 告 楊桂英
楊桂梅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程國
律師
周逸濱律師
蘇忠聖律師
被 告 鄭勝夫
康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鶴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
複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
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