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溪旺
訴訟代理人 黃重國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
反訴被告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
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
本件本訴部
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肆仟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
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;合計共陸仟柒佰
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
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