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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00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訴訟代理人 黃重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本件本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肆仟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 拾捌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;合計共陸仟柒佰 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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