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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0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0121號 原  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代理人  郭銘濬律師 被   告 有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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