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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0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原  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訴訟代理人 徐致勳       崔淑珍 被  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訴訟代理人 劉力瑋       蔡明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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