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
原 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典煜
訴訟代理人 徐致勳
崔淑珍
被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
訴訟代理人 劉力瑋
蔡明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
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