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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03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設計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設計費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台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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