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031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林盟雄
送達代收人 李昱霖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泰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參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陸仟肆佰伍
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
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