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
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壽全
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
律師
複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
蔡佳蓁律師
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