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壽全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