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575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深白設計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
○號1樓
法定
代理人 羅壽全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1樓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遊星科技有限公司
設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5樓之6
法定代理人 劉智揚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
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
,於107年1月15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
受僱人收
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憑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
證明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可稽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
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