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廣雄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
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陸
仟肆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