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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0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林筱琪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          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反訴 部分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88,810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,985 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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