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5號
上 訴 人
即
反訴原告 昶訊科技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3樓之10
法定
代理人 林筱琪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陳音茜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4樓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橙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駁回其反訴
部分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88,810 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,985 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