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
原 告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麗美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耀盟國際企業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玖拾萬元,應繳
裁判費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仟叁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