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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10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 原   告 普羅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耀盟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玖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玖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玖仟叁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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