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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1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21號 原  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豪 訴訟代理人 黃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(含記事欄),並具狀敘明訴之聲明關於逾期罰款部分之具體 金額(即逾期一日,被告應給付之金額)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復按當事人書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 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 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居所,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致本院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 ,亦未具體敘明其請求逾期罰款之金額,核與前揭起訴應備 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如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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