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21號
原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伸豪
訴訟代理人 黃嘉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
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與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含記事欄),並具狀敘明
訴之聲明關於逾期罰款部分之具體
金額(即逾期一日,被告應給付之金額)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
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復按當事人書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
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
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及法
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
款、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
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,致本院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
,亦未具體敘明其請求逾期罰款之金額,
核與前揭起訴應備
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如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