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21號
原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伸豪
訴訟代理人 黃嘉玟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5萬6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660 元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