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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1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21號 原   告 比翼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豪 訴訟代理人 黃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玫瑰大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5萬6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660 元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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