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怡昕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立垚間給付勞務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