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1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務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1266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怡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立垚間給付勞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