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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簡字第 11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14號 原   告 冠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濟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生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,1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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