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885號
原 告 古靜薇
被 告 永騰設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盈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
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於
105年7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
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為憑,其
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法 官 翁毓潔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錫欽